好奇摸一下,短暫經手「槍枝」構成犯罪嗎?
甲不學無術,交了不少損友,某日甲和朋友乙同車出遊,在車上休息時,乙鬼鬼祟祟拿了一把手槍(非制式)給甲看,跟甲說這是真槍借你看,甲於是好奇得把手槍拿在手上把玩,大約1分鐘後就把手槍交還給乙,豈料路過的警察往車內一看,看到甲、乙之間竟然在交付一把像槍的物品,馬上臨檢,試問甲是否構成「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為5年起跳之重罪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具殺傷力之手槍,在我國是違禁物,法律明定禁止人民持有,持有非制式手槍之法定刑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短暫經手槍枝、欠缺持有意思,不構成犯罪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5508號刑事判決:「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手槍罪,須有持續持有相當時間之意圖,且其持有有社會之危險性者,始與法意相符。如僅向無故持有者借看當場即送還者,因其無持續持有之意圖即難成立該罪。」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66號刑事判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謂之『持有』,係指行為人將該條例所指之各式槍砲、彈藥、刀械、及主要組成零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狀態而言;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對該等物品有執持占有之意思,客觀上並已將之置於自己實力得為支配之狀態,始足當之。如僅係偶然短暫經手,主觀上欠缺為自己執持占有之意思,客觀上亦無將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狀態,自與應評價為犯罪行為之『持有』有別。」
所謂「持有」手槍,行為人須有執持占有的主觀意思,且客觀上也將手槍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如果只是偶然借來把玩,難認主觀上有占有支配手槍之意,客觀上也難認手槍已於其實力支配之下,因此本例的甲好奇把玩乙的手槍,並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