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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本文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11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而懷孕歧視屬於性別歧視的一種,為法所不許。
懷孕歧視,做了卻不會說
雇主如果白目到直接跟員工講:「就是因為妳懷孕,所以這般…那般…ooxx」,而做不利的職場對待,當然違法而須受到罰鍰處分,而所為的職場不利行為,也是無效的。
但這麼天真的雇主已經不多了,也會找其他理由,不會明說是懷孕就歧視你,所以如何判斷懷孕歧視,就是一個難題。
探究雇主知悉受僱者懷孕前後之差異性、對於相似情形受僱者之處置方式
依勞動部105年9月29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2108號函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 1 項旨在防範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為差別待遇,爰地方主管機關於處理懷孕歧視時,應探究雇主於知悉受僱者懷孕前後之差異性、雇主對於相似情形受僱者(如:其他懷孕員工)之處置方式等,以為認定懷孕歧視「差別待遇」之參據。」
所以當雇主辯稱並非以「懷孕」為由為不利處分時,除了調查所稱之事由是否存在外,也應針對雇主知道員工懷孕後,是否開始有不同之差別待遇?或是其他懷孕的員工,是否也曾受到類似的不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