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不結了,聘金可以要回來嗎?

2019-09-16

依我國習俗,結婚時女方通常會向男方收取聘金。今天小明和小美決定互許終身,雙方談妥聘金36萬元,小明在結婚前先把聘金交給小美的父母,也贈與了一些金飾,豈料後來小美變心,不想結婚了,小明可以要回聘金和金飾嗎?

婚約可否解除?

小明和小美互許終身時,雙方成立了一個婚約。但依民法規定,婚約不能強迫履行,所以小美反悔不結婚,小明是無法訴請小美履行婚約的。

不過小明可以依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主張小美「故違結婚期約」為由,終止婚約。不過讀者可能會好奇,既然婚約都不能強迫履行了,幹嘛還要解除婚約呢?事實上這會影響到得否請求返還聘金和金飾。

如何請求返還聘金及金飾?

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依法條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因訂定婚約所為的贈與,例如聘金、金飾)的前提之一為「婚約解除」,若婚約仍存在,即不得請求返還贈與物,所以小明還是可以先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方式對小美做解除婚約的通知,才能進而請求小美返還聘金及金飾,若小美拒絕,小明可透過訴訟請求返還。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