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林小姐在30歲時與陳先生結婚,兩人婚後感情穩定,未育有子女。不幸的是,陳先生在婚後第七年因病過世。由於兩人婚姻關係良好,林小姐仍與公公婆婆保持聯絡,也持續照顧他們的生活起居。
數年後,公公婆婆相繼過世,並未留下遺囑。林小姐開始疑惑:身為媳婦的她,是否有權繼承公婆的遺產?
媳婦並非法定繼承人,無法繼承遺產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同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依照民法的規定,媳婦並不是公婆的法定繼承人,案例中的林小姐並未和老公生育子女,當老公先過世時,公公婆婆的遺產就與林小姐毫無關係了;如果林小姐和老公有生育子女,老公先過世時,子女依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可以代位繼承遺產,則林小姐可用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的身分管理子女繼承到的遺產。
如果公公婆婆生前想要感念媳婦的孝心,可於生前贈與財產,或以立遺囑的方式,指定媳婦為受遺贈人,讓媳婦可以在自己死後分得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