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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款卡和密碼不慎被壞人取走,或是存摺、印章被壞人取走,存款被盜領光,可以跟銀行要求賠償嗎?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判決即提出,存款如果是第三人憑「真正」的存單及印章冒領,銀行依一般情形無法認定其非存戶、或未得存戶授權者,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銀行得對存款戶主張有清償的效力。意即存戶不可以請求銀行賠償,只能向盜領存款者求償。
但假如銀行明知第三人非存款債權人或未得授權,對於存款人即不生清償效力,等於存款戶的存款數字是不變的,並不因此受到損失,而是銀行應自行向第三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