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了8年還沒結案?解析「速審法」8年減刑規定與第三審期間計算

2026-05-01

阿義因為捲入一宗複雜的金融詐欺案件,從第一審法院受理到現在已經過了10年。這期間經歷了兩次發回更審,案件目前正在最高法院(第三審)審理中。阿義覺得身心俱疲,每天都活在訴訟的陰影下。他聽說法律規定案件審理超過8年可以減刑,但他好奇:這8年有包含現在第三審法律審的時間嗎?如果真的符合條件,他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及注意事項

關於案件延宕的減刑救濟,我們必須先看「刑事妥速審判法」及其配套注意事項的完整規定: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第5項規定: 「本法第七條所定八年期間計算,自第一審繫屬日起算,第二審、第三審及發回更審之期間均累計在內。案件如經再審、非常上訴,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更為審判繫屬前之期間,應予扣除。」

第三審審理期間也算在「八年」內嗎?

根據上述法規,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8年的計算起點是從「第一審繫屬日」(即法院收到起訴書那天)開始。 其次,計算範圍採「累計制」。這包含了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以及所有發回更審的期間。 

最後,唯一需要扣除的,只有在判決確定後,若有經過再審或非常上訴,從確定日到重新開始審理前的「空白期間」。因此,只要案件在第三審審理時累計已滿8年,被告就可以依此主張權益。

並非逾八年就自動減刑:三大審酌要件

法院在決定是否予以減刑時,並非單純計算時間,必須綜合審酌以下因素,確認「救濟必要性」:

  1. 延滯是否因被告事由:若被告逃亡被通緝、因病停止審判,或無理由一再聲請迴避意圖阻撓程序,這些「自找的」延滯不能算在內。

  2. 案件複雜程度與延滯之平衡:考慮案件是否涉及重大繁雜犯罪、待證事實是否需多次鑑定,或資金流向極其複雜等。

  3. 其他迅速審判事項:例如各審級間有無無故閒置、在國外調查取證之耗時情形等。

律師的實務觀察與權益建議

雖然「刑事妥速審判法」賦予法院職權調查義務,即使被告不開口,法官發現符合要件也應主動審酌,但實務上建議被告應採取積極作為:

  1. 首先,主動以書面或當庭以言詞提出聲請。如果案件在第三審審理期間才屆滿8年,被告應向最高法院提出。
  2. 其次,應針對「非因被告之事由」進行說明。例如強調自己每次都準時出庭、配合調查,延滯是因法院發回更審或公訴人舉證緩慢所致。
  3. 最後,需注意「無罪判決」不適用此條。若案件依法應判無罪,則直接諭知無罪,不發生減刑問題。此條款是針對「有罪案件」但受審過久所給予的量刑補償。若法院應減輕而未減輕,這將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可作為上訴或撤銷原判決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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