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所謂的行刑權時效,針對輕重程度不同的量刑,分別設有其執行時效,若經過時效尚未執行,則不得再為執行,例如刑事判決確定的受刑人,若逃得夠久,的確可能就沒事了。
而行刑權時效的起算,依刑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可是如果是緩刑宣告的案件,時效一樣是從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嗎?如果緩刑之後遭撤銷,會不會使得曾獲緩刑的被告,更容易超過行刑權時效呢?
行刑權時效的起算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