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緩刑案件,行刑權時效何時起算?

2021-04-19

刑法有所謂的行刑權時效,針對輕重程度不同的量刑,分別設有其執行時效,若經過時效尚未執行,則不得再為執行,例如刑事判決確定的受刑人,若逃得夠久,的確可能就沒事了。

而行刑權時效的起算,依刑法第84條第2項規定,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可是如果是緩刑宣告的案件,時效一樣是從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嗎?如果緩刑之後遭撤銷,會不會使得曾獲緩刑的被告,更容易超過行刑權時效呢?

行刑權時效的起算時點

  • 未宣告緩刑案件:
    依刑法第84條第2項規定:「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 宣告緩刑案件:
    受緩刑宣告者,刑是暫不執行的,所以行刑權時效並不會開始起算。當緩刑遭撤銷時,其行刑權時效才自「撤銷緩刑裁定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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