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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所謂暫時處分,是避免本案訴訟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允許法院得就已繫屬之家事非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是一種暫時性的權利保護機制。例如命為扶養費之給付、選定子女監護人、暫時禁止子女出國等等。
但因為暫時處分僅係過渡性質之處分,會有撤銷、變更或失效之可能,以下說明暫時處分何時會撤銷、變更或失效。
暫時處分的撤銷或變更
家事事件法第88條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暫時處分之裁定在確定後,關係人已不得循抗告途徑請求救濟,如法院認為暫時處分有不當或已無必要時,可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之內容。不過為保障關係人之程序參與權,法院在裁定撤銷或變更前,原則上應讓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暫時處分之失效
家事事件法第89條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人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一、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二、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三、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