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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婚生推定是為了解決法律上認定的父子關係,婚生子女可請求生父履行扶養義務,大體而言,婚生子女所受之保障是大於非婚生子女的。而其中一種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生分的方式叫作「準正」,是什麼意思呢?
準正之定義及解釋
最常見婚生子女的認定,係以受胎時母親有婚姻關係,則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以受胎時之丈夫推定為小孩的生父)。但如果小孩受胎時,父母尚未結婚時,小孩是否就不是婚生子女?法律上沒有父親了?
而民法的準正規定,就是要處理這個問題,加上現在未婚懷孕而奉子成婚的情形越來越多,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換言之,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時,非婚生子女便視為其生父的婚生子女了。
胎兒是否適用準正之規定?
民法第1064條之「非婚生子女」,似以子女已出生為限,出生前為胎兒。例如受胎時父母尚未結婚,而於分娩前結婚,結婚時小孩仍是胎兒,是否得依準正之規定,出生後視為非婚生子女?
此問題有學者認為胎兒不能準正,不過小孩出生後也能依認領之效力成為婚生子女;亦有學者認為胎兒亦可準正。
準正效力之發生時點
而準正效力之發生時點,類推適用民法第1069條之規定,溯及自子女出生時;若為胎兒,則溯及至父母結婚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