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同一人負多筆債務,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先抵充哪一筆?

2025-06-24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可能同時對同一債權人負有多筆債務(例如甲跟乙借了三次錢,第一次借10萬、第二次借20萬、第三次借5萬)。當手頭資金有限、無法一次清償全部債務時,該筆付款究竟會優先抵充哪一筆債務?這個問題,民法上有明確規定。 

原則:由債務人指定

民法第321條規定:「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以本文的例子來說,甲對乙有三筆借款(分別為10萬元、20萬元與5萬元),如今甲只還得起3萬元,甲可以指定這3萬元是要抵充哪一筆借款(在清償期、利息、違約金、本金等條件不同時,先還哪一筆是有差別的),只要甲在還款時清楚說明,就以甲的指定為準。

若債務人未指定,民法有一套排序原則

民法第322條規定:「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06號民事判決:「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如未為指定,則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如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此觀諸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甚明。」

依上開規定,當債務人同時積欠債權人多筆債務時,債務人僅為一部清償又未指定抵充哪筆債務時,依民法的規定,抵充順序如下:

    1. 優先清償擔保最少的債務:
      因為欠缺擔保(保證人或不動產抵押)的債權,對於債權人較無保障,因此規定先抵充擔保最少的債務。
    2. 若擔保程度相同,則優先清償債務人獲益最大的債務:
      如果擔保程度相同,則先抵充清償後對債務人利益最大的債務(例如先抵充利息、違約金較高之債務)。
    3. 若獲益也相同,則清償先到期的債務:
      若每筆債務的擔保程度、清償後獲益程度均相同,就按比例抵充各債務的一部分。

    這套判斷標準其實不僅是技術性安排,也兼顧債務清償的公平性與效率性。

    提醒:善用「指定清償」保障自身利益 

    實務上,若您沒有主動指定抵充順序,可能會讓債務抵充順序對您不利,甚至導致違約或額外利息產生。因此,若遇有多筆債務的情況,務必在付款時明確表示「這筆款項要用來清償哪一筆債務」,並留存文字或轉帳紀錄佐證,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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