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外公示送達,須經過多久才發生送達效力?

2025-05-21

甲女為臺灣人、乙男是巴西人,雙方在臺灣登記結婚,而乙男婚後不久就自行搭機回國,長年不再來臺,甲女不甘獨守空閨,於是在臺灣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准離婚。

但因為乙男在巴西的目前住所不明,因此法院就離婚判決書為國外公示送達,因為須判決確定後始能辦理離婚登記,甲女何時才能取得法院確定證明書、持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國外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算60日,發生送達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發生送達效力後,仍須加計上訴(抗告)期間及在途期間

依上開規定,國外公示送達,於法院公告之日起60日發生送達效力,但發生送達效力後並不代表判決就確定,因為發生送達效力後,才開始起算對造的20日上訴期間,另此還須加計20日的上訴期間。

但再經過20日後,判決其實仍未確定,因為當事人未居住於法院所在縣市者,應加計在途期間,當事人在國外者,更是當然。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居住於國外,其在途期間分別如下:

  • 亞洲:37日
  • 歐洲:44日
  • 北美洲:44日
  • 南美洲:44日
  • 大洋洲:44日
  • 非洲:72日
  • 南極洲:72日

本例的乙男居住於巴西,位於南美洲,因此還須加計44日的在途期間,因此,案件要確定,須經過國外公示送達的60日、上訴期間20日、南美洲在途期間44日,要歷經這麼長的時間,才能取得確定證明書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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