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說的話算數嗎?幼童指控性侵時,法律如何判定證據的真實性?

2026-04-06

小玲是一名就讀幼兒園的5歲小女孩,某天回家洗澡時,媽媽發現小玲下體有明顯紅腫受傷,小玲哭著對媽媽說:「幼兒園的陳老師用手指戳我那裡,好痛!」媽媽隨即帶著小玲報警並提告。

法庭上,被告陳老師的律師主張:「小玲只有5歲,智力發展不成熟,容易受到大人的誘導或暗示,且她說的話沒有經過具結(發誓),不能當作證據。」陳老師也堅稱自己是清白的,認為這完全是小孩亂說話。難道因為被害人年紀小,法律就無法制裁犯罪者嗎?

幼童證詞的法律地位:非絕對無效

根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816號刑事判決意旨,對於未滿8歲幼童的證詞,法律上有明確的取捨標準:

具備證據能力

雖然幼童因為年紀太小,在法律上屬於「無具結能力」的人(不用像大人一樣發誓),但這並不代表她的話完全不能當證據。只要經過法官調查,確認其證言具有可信度,依然可以作為判斷依據。

補強證據的必要性

由於性侵害案件具有高度隱密性,通常只有被告與被害人在場,為了避免「各說各話」或幼童受誘導而誤認,法院規定幼童的證詞必須有「補強證據」來支持,才能定罪。

什麼才是合格的「補強證據」?

並非所有親屬轉述的話都能當作補強證據,法律實務將其區分為以下兩類,不可混淆:

具備效力的「間接證據」情況證據

如果小玲的母親出庭證稱:

  • 目睹傷勢:親眼看到女兒下體有撕裂傷或紅腫。

  • 情緒反應:親耳聽到女兒哭訴很痛,或觀察到女兒事後對特定男性產生極度恐懼、厭惡。 這些屬於母親「親身經歷」觀察到的現象,可以用來補強「被害人確實受傷」或「心理遭受創傷」的事實,屬於適格的補強證據。

不具效力的「累積證據」(傳聞證據)

如果母親只是重複小玲說過的話,例如:「我女兒告訴我,老師用手插她。」

這只是把小玲的陳述「再講一遍」,來源還是小玲本人,這在法律上稱為「累積證據」,不具備獨立的補強效力,不能用來證明「性侵害確實有發生」。

確保幼童證詞可信度的機制

為了確保幼童證言在審判中具有真實性,法院可以透過以下方式進行綜合判斷:

  1. 首先是導入鑑定制度,由心理學家或專業醫師對被害幼童進行證言信用性鑑定,目的在於判斷幼童是否有受暗示、誘導,或是因為記憶混淆而編造謊言的可能性。 
  2. 其次是傳喚關係人,透過傳喚父母、家屬、老師或社工等關係人到庭具結作證,藉由第三人的觀察,客觀釐清被害人在案發前後有無異常的情緒或生理反應。
  3. 最後則是減少重複詢問,實務上盡量採取專業詢問方式並錄影存證,以避免幼童在反覆的訊問壓力下,導致記憶模糊或受到誘導而改變供詞。
給家長與法律實務的建議

家長若發現孩子異樣,應盡可能在不誘導的情況下,記錄孩子最初的自然反應、情緒與身體狀況,這些「情況證據」在法庭上極為關鍵。

在訴訟中,聲請由具備兒童心理專業的人員進行證言信用性鑑定,能有效補強幼童供述的說服力。

最後,在交互詰問時,必須精確辨識證人所言是「親眼所見的傷勢」還是「單純轉述小孩的話」,前者才是法律上認可的補強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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