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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小額訴訟程序,而小額訴訟程序的一審是非常重要的。有些民眾有錯誤觀念,覺得民事訴訟有一、二、三審,手邊的證據不想一次提出,而想著「留招」,一審不想提、二審再提出,或是該聲請調查的證據,留到二審再聲請。
但這種作法是「不智」的,民事訴訟有所謂「適時提出主義」,如果手邊證據不盡早提出,法官是有權利不採納該證據的。尤其在小額訴訟程序,會有更明顯的體現。
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事由,限於原判決違背法令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