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的二審,不得再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2021-03-05

請求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小額訴訟程序,而小額訴訟程序的一審是非常重要的。有些民眾有錯誤觀念,覺得民事訴訟有一、二、三審,手邊的證據不想一次提出,而想著「留招」,一審不想提、二審再提出,或是該聲請調查的證據,留到二審再聲請。

但這種作法是「不智」的,民事訴訟有所謂「適時提出主義」,如果手邊證據不盡早提出,法官是有權利不採納該證據的。尤其在小額訴訟程序,會有更明顯的體現。

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事由,限於原判決違背法令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同法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同法第436條之28規定:「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的小額事件,其事實審僅有一審而已,其上訴審即為「法律審」,僅有原判決違背法令時,才得以上訴第二審。而法律審不再調查事實,僅就原審卷內認定之事實為法律上之審查,所以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聲請調查證據,將不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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