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道德上義務贈與,數額過鉅時可否一部撤銷?
甲男、乙女為夫妻,因為甲男婚後屢次對乙女及小孩家暴,使乙女及小孩長年遭受精神上壓力及創傷,乙女因此帶著小孩離家、訴請離婚,甲男為了挽回婚姻,於是和乙女簽訂婚姻補償協議書,約定由甲應補償乙2400萬元,分10年共120個月分期給付,等於每個月要付20萬元。
不過甲男只是一般上班族,每個月薪水只有6萬元,也沒有什麼財產,這個每月20萬元的補償是遠超過其能力的,甲能否撤銷這個補償協議而不支付這筆錢?
何謂贈與契約?
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甲男以2400萬元彌補在婚姻期間對乙女的虧欠及傷害,性質上係由甲男以自己的財產,為無償給與乙女的意思表示,並經乙女允受,協議的性質屬於贈與契約。
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履行道德上義務贈與不能撤銷
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因為贈與契約為單務、無償契約,僅有贈與人一方的付出,而受贈人不用負擔義務(除非是附負擔贈與),因為法律賦予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前,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契約而免負給付義務。但如果是履行道德義務贈與,則例外不能撤銷。
以本文的例子來說,甲男和乙女簽訂婚姻補償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彌補自己長年對乙女家暴所致的損失,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從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來看,是不能任意撤銷的,但每月20萬元的贈與,已遠超過甲男的能力,難道只要是履行道德上義務,就算金額超巨大,仍不能撤銷嗎?
逾相當範圍之部分,並非履行道德上義務贈與,可一部撤銷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30號民事判決:「民法第408條第2項所謂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係指法律上雖無義務,但付與相當之餽贈,符合社會通念之道義或美德者而言。如無扶養義務之親屬間所為生活費給付、對無因管理人之酬謝約定,或於災難之際以慈善或公益目的所為捐贈承諾均屬之。以金錢或其他可分之給付為贈與標的者,其是否屬道德上義務之履行,應視上開贈與目的、當事人間關係、贈與人經濟狀況及相關客觀情狀,按諸社會通念,判斷義務與給付是否相當。倘逾相當之範圍者,仍不得認係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贈與。91年6月26日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所為之贈與,僅於『相當』之範圍內始得認係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而免於追加計入婚後財產,即同斯旨。於此情形,贈與人非不得就贈與契約為一部撤銷,俾衡平贈與人及受贈人之權益。」參照。
依這則最高法院近年的判決,最高法院認為,依社會通念判斷,給付金額逾「相當」範圍之部分,並非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贈與,贈與人可以就逾相當範圍之部分為贈與契約一部撤銷。因此本例的甲男,應可一部撤銷贈與契約,至如何謂相當範圍,意即甲男每月可以減少多少錢的給付?則由法官依個案情形、以自由心證來判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