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調移到假日出勤,是否應加倍發給工資?

2024-04-03

甲在一家公司上班,擔任行政助理,週一到週五為工作日,星期六、日為休假日,甲在某一個星期三另有私事而無法上班,於是甲和老闆說好,雖然星期三可以不上班,但需要在該週的星期六到公司把事情做完。

甲事後跟老闆說,星期六是休假日,老闆應該要加倍發給工資,但老闆認為甲是把原本要出勤的星期三調換到星期六上班而已,不是加班,不需要加倍發給工資,誰的主張有理?

工作日調移到原休假日,雇主不需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2月16日台勞動二字第005056號函釋:「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老闆要求員工在休假日工作,依法當然要加倍發給工資,但如果員工在原訂休假日來上班的原因,是拿原本的工作日來對調,所以這個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所以不需要加倍發給工資。以旨例來說,甲把星期三的工作日調換到星期六,星期六已變成工作日,所以甲不能要求老闆發給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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