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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就是盡量求快,因為債務人總會有脫產的危險,例如房屋、土地不動產,就是要在移轉過戶前將其查封,就不用擔心不動產被脫產了。
而實務上土地移轉的登記,地政事務所並不是隨到隨辦好,而是民眾送件申請,過幾天後地政事務所審核完畢後,才會真正進行登記,所以送件、登記之間會有一段期間。假如債務人已向地政事務所送件申辦移轉所有權登記,而地政事務所實際登記前收到法院的查封公文,那到底是查封優先?還是登記優先呢?
查封效力優先
關於這個爭議,有兩種見解:
早期實務採此說,認為債務人申請移轉登記在前,則不動產登記不因法院實施查封而受影響,產權移轉仍屬有效,第三人仍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故法院不得查封。(46年第1次民刑庭總會決議)
學說通說及目前實務採此說,認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雖然在查封以前,但不能阻卻查封之效力。因為不動產所有權實際變動時,是移轉登記完成時(非經登記完成不生移轉效力),仍可查封,第三人不能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
所以就是比較「查封」、「移轉登記」的時間點何者在前。若地政事務所在收到法院查封公文後,仍進行移轉登記,債權人可訴請法院塗銷該登記,續行拍賣。(最高法院66年第8次民庭決議、68年度台上字第3079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