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作保但沒有限定保證範圍,真的要負責到底嗎?

2025-11-29

阿德在夜市經營小吃攤,因想擴大規模向民間貸款人「林老板」借了50萬元,年利率16%,約定2年內攤還,如違約須再付10萬元違約金。林老板要求必須要有人作保,阿德便拜託多年好友「阿齊」幫忙當連帶保證人。

簽約當天,阿齊知道的就只有「這筆50萬的借款」。但借據裡的保證條款卻寫著:「連帶保證人阿齊同意,包括阿德未來向林老板借的全部借款債務,亦負連帶償還責任。」

阿齊心想:「反正只是50萬的事」,便簽了下去。

一年後,他突然收到一封存證信函,才發現阿德除了原本的50萬,後來又跟林老板增貸150萬元,合計200萬通通沒還。林老板如今要求阿齊以「連帶保證人」身分全部償還本金200萬、利息與違約金。

阿齊大驚失色,覺得自己完全不知道阿德會再借150萬這麼大筆,認為後續借款自己不應負責。那他有勝算嗎?

幫人「保全部未來債務」到底有沒有效?

法律上,原則上確實可以「對將來的債務」作保,但前提是:保證範圍要能被預先確定。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民事判決:「就將來發生之債務為保證,其數額或範圍固不以現實具體確定為必要,惟仍須可得確定;倘完全不能預先確定,由保證人對之負無限度之保證責任者,除人事保證或有反對之特約外,尚難認該保證契約已成立生效。」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5號民事判決:「保證契約之成立,祇須有主債務存在,保證人對債權人表示為保證之意旨即足,至於保證責任之範圍如何、期限若干,則非契約之要素。次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保證契約,約定保證人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所生一定債之關係範圍內之不特定債務為保證者,其保證之範圍,除訂約時已發生之債務外,尚包含將來發生之債務;倘未定有限額,就定約時已發生之主債務部分,其數額及範圍已現實具體確定,固為該保證契約效力所及,但就將來發生之債務部分,除人事保證或有反對之特約外,因完全不能預先確定其數額,卻由保證人對之負無限度之保證責任,無異加重其責任,按其情形顯失公平,僅該部分約定無效,並非契約全歸無效,此觀民法第111條但書、第247條之1、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自明。」

套回案例:阿齊「只需」對50萬那筆負責,後來的150萬不用清償

因為:阿齊簽約時,只知道50萬那筆借款。

借據雖寫「未來全部借款也負保證責任」,但完全沒有上限、沒有界定範圍。這種「無限度保證」,最高法院明確認定「對將來債務的保證無效」。

因此法律效果是:

  • 50萬元借款 → 保證有效。
  • 後來增貸的150萬 → 保證無效,不用還。

阿齊只須為原始的50萬(及其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給一般人的提醒:保證人一定要做到這3件事 

  • 一定要確認保證金額是否固定、有上限。
  • 絕對不要簽「包含未來全部借款」這種條款。
  • 不懂就不要簽,簽下去就是債務人還不出來,你來還。

連帶保證是台灣第二風險最大的法律文件(僅次於本票),簽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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