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土地被假扣押,第三人還可以訴請移轉登記嗎?

2019-08-27

牽涉到債權或物權糾紛時,名下不動產(房屋、土地)可能會被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而地籍謄本上也會遭到查封註記,已經不能為任何的登記行為。但如果這個不動產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另有其人呢?

主張買賣、借名關係,可以凌駕假扣押效力請求返還嗎?

例如:B的不動產被查封前,已經出賣給A,只差辦理過戶登記了,當然這個時候地政事務所不可能受理登記申請,那A可不可以向法院訴請法院判決B應將不動產過戶給自己,持判決至地政事記呢?

又例如:B只是不動產的借名登記之人,實際上不動產是A的,A可否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向法院訴請判決B應返還不動產,將其移轉登記至A名下呢?

法院就查封標的,不得判決移轉登記

對於這個問題,實務係採否定見解。

法院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後,依土地登記規則,在未塗銷查封登記前,地政事務所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在此情形下,土地登記所有權人即處於給付不能的狀態、喪失處分權能,則對於該不動產相關權利登記的請求,法院不得命為該相關權利之登記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判決、74年度台上字第1206號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191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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