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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動產,法院都會安排在週一到週五的上班時間,為什麼呢?第一個原因是:假日、夜間是休息時間,若遭到公權力之強制處分,其恐懼是高於平日白天的,於是立法政策上選擇不在假日、夜間執行。第二個原則是:法院不想配合債權人在夜間、假日加班。
但是有的債務人,就只有在夜間、假日才執行得到,例如上班時間汽車就會開出去,夜間才會停在家門口,或是債務人夜間固定在某夜市擺攤,勢必要在非上班時間執行才有效,該怎麼辦?
具狀向法院聲請於夜間或假日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不得進入有人居住之住宅實施關於查封之行為。但有急迫情事,經執行法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0點規定:「假扣押、假處分及其他執行案件,遇債務人有脫產之虞或其他急迫情形,法官應許可得於星期日、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執行之。休息日及日出前沒後之執行,應將急迫情形記載於執行筆錄,並將執行法官許可執行之命令出示當事人。」
所以債務人認為有必要於夜間或假日執行時,應以「書狀」敘明應於夜間、假日執行之急迫情形或其必要性,若有證據應一併提出,向法院提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