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已拍定,債權人還可以撤回執行嗎?

2025-09-13

王先生因欠債 200 萬元,被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他名下的一棟透天厝被法院查封並拍賣。在拍賣當日,張女士以 600 萬元拍定,法院當場宣布拍定成立。

然而,就在拍定之後,王先生的家人籌到錢,將債務全數清償給債權人。債權人便向法院聲請撤回強制執行,希望讓王先生保住房子。

但此時,由於房子已經拍定,法院要求必須徵得張女士的同意才能撤回。張女士不同意撤回,因為她是基於公開競標而取得的拍定資格。最後,房屋仍依程序完成移轉登記,王先生無法透過債務清償來挽回房子。

債權人能否撤回強制執行?時點不同,結果也不同

當債權人持有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公證書等)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整個程序並非一旦開始就無法停止。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後,債權人選擇撤回強制執行。不過,撤回執行並不是隨時都能自由進行,而是受到法律限制。 

法律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58條第2項:「拍定後,在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者,應得拍定人之同意。」

強制執行法第113條:「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換言之,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的強制執行,撤回的規則是相同的。

不同階段的撤回規定

  1. 拍定前:債權人可以自由撤回強制執行,不需他人同意。
  2. 拍定後、所有權移轉前:債權人若要撤回,必須徵得 拍定人同意。若拍定人不同意,則不得撤回,以避免破壞拍定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3. 所有權已移轉(例如拍定人繳清價金、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債權人已經完全不能撤回強制執行。
為什麼拍定後要取得拍定人同意?

法院拍賣的性質屬於「買賣」,由執行法院代替債務人擔任出賣人,拍定人則是買受人。一旦法院宣示拍定,買賣關係即告成立。

換言之:

  • 債務人→出賣人
  • 拍定人→買受人
  • 法院→代行賣方的執行機關

在拍定那一刻,買賣契約已經生效,此時若讓債權人任意撤回執行,等於破壞了已成立的交易,將嚴重影響交易安全。因此,立法者設計了「需拍定人同意」的要件,來平衡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三方利益。

從本文的案例也可以看出,撤回強制執行的時點非常重要。如果債務人想要和解或籌錢還債,最好在拍定前處理,否則一旦拍定,就極可能無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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