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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收到法院的扣押命令(例如扣薪、查封存款、查封不動產等),還有點搞不清楚狀況,不確定是基於什麼樣的債權債務關係而被強制執行,又或者想要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希望確認有無罹於請求權時效等抗辯事由,勢必需要閱覽強制執行卷證才能明瞭,所以債務人當然也是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的。
不過,債務人雖然有閱卷的權利,但法院不一定會立即准許閱卷,因為債權人可能同時向法院聲請查封多項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而法院向有關單位函查債務人所得資料、對第三人核發的扣押命令尚未獲回應,意即債權人聲請人執行標的,尚未有查封結果時,法院通常不會准許債務人閱卷,以避免債務人透過閱卷方式知悉法院扣押之標的,進而脫產妨礙執行,而當法院執行告一段落時,即會准許債務人閱卷。
承前所述,在法院執行手段尚在進行中時,不會准許閱卷,但如果債務人只要先閱覽債權人的「執行名義」時,則是可以的(但必須在閱卷聲請狀中敘明或與法院書記聯繫告知),而執行名義(例如債權憑證)會包含執行紀錄表,可藉此先大致瞭解債權人有無罹於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