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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羈押被告的辯護人可以至看守所與被告討論案情,但如果被告是外國人,而且中文對談有困難時,勢必需要翻譯人員協助,才能保障被告的訴訟權。而律師攜帶通譯陪同律見,聲請程序為何?區分為禁見被告與非禁見被告而有不同。
禁見被告律見,通譯聲請流程
辯護人須事先向案件繫屬之法院、地檢署聲請攜帶通譯律見,法院、地檢署核准後會發函給看守所,辯護人才可以帶該名通譯律見被告。
而辯護人也可以持足以證明法院、地檢署核准的證明文件,直接到看守所聲請律見。
非禁見被告律師,通譯聲請流程
沒有禁見的被告,就不需要事前聲請了,辯護人攜通譯直接至看守所聲請律見即可。
不過通譯必須攜帶有效期間內的合格通譯證書、身分證明文件供矯正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