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見時監所不得錄音,但親友接見完全不同
我的親人或朋友被羈押(未禁見)或因案在監獄服刑中,我到監所申請接見,跟親友隔著玻璃講電話時,會被錄音嗎?如果有被錄音,那我們談論的內容,監所不是都知道?想必這是許多人會有的疑問。
親友接見,監所會對其錄音、錄影
羈押法第62條規定:「看守所對被告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看守所得於被告接見時聽聞或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並以書面載明事由。與被告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監獄行刑法第71條規定:「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監看並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其內容不得違法利用。有事實足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虞者,監獄得於受刑人接見時聽聞或於接見後檢視錄影、錄音內容。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戒護人員得中止其接見,並以書面載明事由。與受刑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羈押法、監獄行刑法有相同的規定,羈押被告或受刑人親友的接見,是會被錄音、錄影的,所以在接見時所說的話是會留下紀錄。
但監所不能隨意閱覽聽取錄音、錄影之內容,僅限於有妨害監所秩序或安全之虞時,監所才可以檢視錄音、錄影的內容。
律師接見,監所不得錄音、錄影
在98年1月23日司法院作成654號解釋前,律師、辯護人與羈押被告或受刑人接見時,同樣會遭監視及錄音、錄影,而且錄音、錄影所獲得之資料,還可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654號解釋認為上開規定侵害被告、受刑人的訴訟權而宣告違憲。
不久後,羈押法、監獄行刑法都進行了修正,律師與被告、受刑人接見時,已不得監視、錄音、錄影,以下是現行規定:
羈押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監獄行刑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