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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某天滑了一下老婆的手機,無意間看到老婆公司Line群組的對話中,同意竟然教唆老婆離婚和鼓勵出軌,小林感到很傻眼,拿著手機詢問老婆這是什麼意思,而老婆回說這是同事間的玩笑話,而已自己又沒有真的出軌,叫小林不要在意。
但小林也發現這種對話頻繁的,而且不是只有公司群組才有,公司男同事也會私訊給老婆類似的內容,小林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教唆離婚、出軌並不成立犯罪
我們的刑法並沒有處罰外遇出軌的條文,僅處罰通姦罪,只有外遇到上床(須性器接合)時,才會有刑責,除此之外都沒有。
所以既然外遇出軌沒刑責,教唆別人外遇出軌更不可能被刑法處罰了。
那如果想說,如果是改告教唆通姦呢?但外遇出軌又不一定會上床,而且又無法證明真的有上床之事,而通姦也不罰未遂,所以這條路也是走不通的。
如達到介入家庭程度,仍可請求民事賠償
雖然無法用刑法處理,但仍有民事求償的可能,須個案認定。
如果是夫妻感情本來就不太好,同事單純給予諮商建議離婚,這顯然不會構成介入家庭,也無法求償(反而應該稍加檢討自己為什麼另一外會有離婚的念頭呢)。
但如果不是單純建議離婚,而是慫恿外遇出軌,或是明知是有老公的人,卻又加以追求、傳表白或曖昧的訊息,則會侵害到老公的配偶權,雖然老婆沒有答應、無證據證明老婆真的外遇,但老公仍可向介入家庭的人請求慰撫金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