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改18歲施行前,已發生18至20歲之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事件,是否受影響?

2023-01-05

在111年10月間,當阿明19歲時,在網路交友軟體上認識年僅15歲的小美,二人相約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
結果小美的爸媽從對話紀錄發現此事後,對阿明和阿明的爸媽連帶提告求償,在訴訟期間,112年1月1日後民法成年已調降至18歲,阿明的爸媽還需要依民法第187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法定代理人就未成年人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

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本條規定,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例如車禍、性侵、詐欺等等)者,其監護人(通常是父母)就必須跟小孩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幾乎無從避免。所以當民法成年由20歲降低到18歲,對父母來說是一個福音,光是大一、大二生騎機車撞到人這件事,父母不用負連帶責任就已降低超多風險了。

成年年齡的調降,並無溯及既往的效力

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本條自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此之前,民法上的成年為滿20歲。

本條的修正並無溯及既往的效力(絕大多數的法條修正,除非有特殊規定,都不會溯及既往,以維持法安定性),所以在112年1月1日以前,只要是當時是未滿20歲之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法定代理人都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並不受修法調降成年年齡的影響

所以旨例的情形,阿明的父母仍然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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