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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名下房地跟銀行貸款,銀行於房地設定抵押權,甲嗣後因無力清償,銀行於是向法院聲請實行抵押權、法拍房地,而房地遭地政為查封登記、法院人員也執行現場查封(貼封條)後,甲還可以繼續住在房子裡嗎?
在第三人拍定前,債務人可繼續使用、管理遭查封之不動產
強制執行法第78條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
不動產定著於土地上而無法移動,所以不像動產(例如車輛)遭查封時,債權人可將其移置保管,所以遭查封的不動產,法院幾乎都是讓債務人擔任保管人。
而且在成功法拍出去之前,不動產仍是債務人的財產,沒道理債務人不能繼續使用、收益(只是不能有破壞或損害其價值的行為),而且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若債務人為保管人,債務人仍可繼續管理、使用。
以旨例來說,甲名下的房地雖然被法院查封,但在第三人拍定、取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前,甲仍可繼續住在房地內。直到拍定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甲才有搬離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