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在套房內自殺,房東可否向繼承人求償跌價損失?

2025-01-07

甲房客以自己名義向乙房東承租房屋,但因為想不開而在房屋內燒炭輕生身亡,使房屋成為凶宅,經鑑價後,其市場交易價格減損20%,乙房屋可否向甲的繼承人請求房價下跌的損失(以繼承遺產範圍內)?

肯定說:自殺屬背於善良風俗行為,可向其繼承人求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自殺雖然是行為人終結生命的自我決定結果,但自殺為社會所不贊同,更被視為不孝行為,可謂背於善良風俗的行為。而房屋因有人自殺而行為凶宅,常為一般人嫌惡而不願買受,可認為在他人建物內自殺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

依我國社會民情,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凶宅多存有嫌惡畏懼的心理,居住其內易造成心理負面影響,礙及生活品質。而凶宅在客觀上會造成一般人心存陰影而排斥承租或購買,導致交易價值減損及流通障礙,影響所有權人之使用收益。因此發生自殺事件的不動產,交易價值將因此貶損,應為社會大眾所知悉。

在房屋內自殺者,可預見房屋可能因其自殺行為成為凶宅、交易價值將減損,因此有侵權行為的未必故意,因此房屋所有權人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侵權行為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向其繼承人請求於其所得遺產限度內為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採肯定說

否定說:自殺非背於善良風俗行為,不可向其繼承人求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背於善良風俗,係指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而言。

自殺雖然屬於極端終結生命的方式,而為社會所不贊同,但是否即為有背於善良風俗,不無疑義,因此自殺雖然使房屋成為凶宅而有價值減損之情形,但自殺並非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因此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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