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換人了,押金要向舊房東還是新房東取回?

2022-09-15

租屋時通常都要先繳交2個月的押金(保證金),在租期結束後,若無違約等情事,房東必需將押金返還給房客。

如果在租約期間,房東將房屋出售,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新屋主將成為新房東,房客仍可租用房屋至原租期屆至為止,但當時繳給舊房東的押金,房客要向誰取回呢?

以舊房東是否「將押金交付新屋主」作為區分標準

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156號民事判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謂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之租賃契約,係指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意義之契約而言,若因擔保承租人之債務而接受押租金,則為別一契約,並不包括在內,此項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押租金債權之移轉,自亦須交付金錢,始生效力,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既未受押租金債權之移轉,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

依上開實務見解,約定繳交押金也是一份契約,且為「要物契約」,意即押金契約須以「押金交付」作為生效要件。

如果舊房東已將原收押金交付給新屋主(即房客的新房東),則押金契約也隨同移轉,房客屆時是向新屋主請求返還押金。反之,若舊房東並未將押金交付給新屋主,則房客是向舊房東請求返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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