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致人受傷,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022-07-25

A參加社會壘球隊,週末參加壘球盃賽時,A安打站上一壘,下一棒隊友B打出游擊滾地球,對手C抓雙殺時傳歪正中A的臉,致A的門牙斷裂,臉部紅腫休養了一週。A嗣後主張對手C傳球傳歪具有過失,要求C須賠償其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慰撫金等,是否有理?

只要不是「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受傷是可預期的運動風險,不須負賠償責任

打球跟一般的日常活動不同,規則允許的前提下放手競技、拼博,那才是打球啊,如果花拳繡腿、小心翼翼,就完全失去打球的意義了。

法院實務見解也認為,運動性質上較日常生活一般活動具有較高之風險性,運動者於參與運動之際,就可以預期到,參與運動必附隨有一定程度不可避免之風險,所以參與運動的人,就該運動於固有風險範圍內之行為,應認為已經默示同意放棄賠償請求權,而僅得就他人超出運動通常範疇之故意或魯莽行為所致之傷害,請求損害賠償

壘球運動會因打擊、傳接球或跑壘等行為,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險性,參與該項體育活動者,當可預知於正常體育活動下之一定危險有實現之風險,若於合乎該項運動規則範圍,而仍願參與該具有風險之運動或遊戲者,縱未明示允諾,亦可視為有默示在他人於社會相當性原則內不違反運動或嬉戲規下,願意忍受此運動或遊戲於該風險實現所生之損害,此即學說上所謂「默示承諾阻卻違法」。

易言之,參與運動或遊戲者,於不違反運動規則(不過亦非犯規造成受傷就須賠償,像足球、籃球的犯規很常見,甚至犯規是比賽、戰術的一部分,所以應該限縮為『違反運動道德犯規』),其於運動過程所為之行為,而得阻卻違法,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該運動所生之傷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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