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未能提出見證人身分證明文件之法律效果

2022-08-04

法務部78年6月30日法律字第12147號函釋:「按遺囑見證人之消極資格,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定有明文。在遺囑上簽名之見證人,有無上開法條所列之人,繼承人於申辦繼承登記時,應提出證明文件,俾供地政主管機關為形式審查。本件被繼承人旅外僑民林○○之代筆遺囑,其遺囑見證人五人,均為外國人或旅外僑民,其有關之身分證明文件,依前所述,似應由繼承人提出。如未提出,地政主管機關似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惟除有其他無效之原因外,仍不得以未提出見證人資格之證明文件,即謂該代筆遺囑為無效。」

內政部地政司訂定之「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1點:「遺囑見證人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除該遺囑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外,應提出身分證明,供地政機關審查。前項身分證明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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