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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地檢、法院的案件,原則上提出的證物僅須提出影本即可,而原本或正本宜由當事人自行留存,而在開庭時攜帶正本到庭,當法官有意確認證物正本時再提出給法院核對即可(法官閱畢發還)。
有些民眾會直接把正本提供給地檢、法院,自己連影本都不留,屆時如果需要再用到該份文件,而正本又已在法院卷內無法取回,就會造成許多困擾。
只有一些特定類型的案件,才一定需要提供證物原本,例如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則需要提出本票正本;實行抵押權拍賣事件,則須提出抵押權狀正本;聲請拋棄繼承事件,須提出印鑑證明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