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扶養訴訟是為了求敗?還很常見?

2020-02-21
高齡化和少子化社會來臨,有許多家庭經濟不好而需要政府補助才能生活的老年人,所以中低或低收入戶資格對這些老年人非常重要。

而社會局在審核資格時,會將申請者的子女財產列入計算,所以常常會因為子女財產超過標準而無法取得資格,這在一般情形很合理,畢竟子女有能力扶養,當然就不應取得低收入戶資格。

子女有錢但不扶養,卻也拿不到低收入戶資格

不過現在有一種情形很常見,就是老年人以前就沒有扶養小孩,而現在小孩雖然有錢,但也沒有意願扶養不義的父母,所以變成老人空有一個有錢的小孩,但事實上根本無法受到扶養,卻也拿不到低收入戶資格。

為了證明無法獲得子女扶養,只好提告取得法院敗訴裁定,再跟社會局申請剔除子女財產

其實子女是否有扶養事實和可能,社會局是有裁量權可以認定的,也可以請社工訪視。

但是社會局現在把自己的裁量權收縮至零,雖然知道小孩可主張無扶養義務,但還是請申請人去法院提告小孩、請求小孩扶養,取得敗訴裁定(法院裁定駁回或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後,再跟社會局申請將子女財產剔除列計,再審核是否符合低收入戶的標準。

而這種訴訟現在很多,又以法扶案件為大宗,這種訴訟是求敗,只是想藉法院之手拿到敗訴裁定,而且還不能調解結案,一定要給法院判才行,已經一定程度得耗費司法資源,而監察院也曾對此提出糾正,但目前還看不到社會主管機構有所改革。

如果你是被告(子女),遇到這種案件該如何做?

雖然對方是求敗,但如果子女收到通知仍不出庭也不提出抗辯,搞不好還誤打誤撞變成法院裁定要給扶養費。

所以雖然無奈,但民眾收到被告案件傳票,還是要出席調解、開庭,但可一併主張請求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可趁此時機在法律上確認不用扶養。以後如果父母無人照顧而被社會局職權安置時,也才能避免社會局追償安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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