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後,訴願人可否請求出席訴願會陳述意見?

2021-11-20

民眾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可於收到處分後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上級機關訴願審查委員會提出訴願,關於提出訴願的方式,可參考文末的連結。

而訴願案件的審理方式,原則上係採書面審理,但如果訴願人希望能夠當面向訴願委員陳述意見,是否可以呢?

訴願人請求陳述意見若有正當理由時,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訴願法第63條規定:「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上開規定,民眾提起訴願,可向訴願管轄機關「申請」陳述意見,經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有正當理由者,會通知訴願人於指定期日前往機關向訴願委員陳述意見。

另外有些訴願管轄機關另有提供視訊陳述意見的服務,方便不方便前往機關陳述意見者,但並不是所有機關均有此服務,建議訴願人可事先電話洽詢訴願機關確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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