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支票、存摺,一成報酬該怎麼算?

2020-08-31

據新聞報導,新竹某農會的工友,到新竹縣政府洽工,路上卻不慎把農會帳戶之存摺(帳戶存款1億9千萬元)、以及一張面額6千萬元的支票遺落在新竹縣政府大樓內。

還好駐衛警、司機發現存摺和支票,連忙通報遺失單位,經聯絡農會後,農會順利取回存摺和支票,均肯定駐衛警、司機拾金不昧的善舉。不過許多人詢問二人會不會向農會請求拾得遺失物的10%報酬?更有媒體報導標題用「撿到2億5千萬鉅款」、「撿到6千萬元現金」來吸引點閱,不過其實這樣的理解是不正確的。

本案的撿得人是不可以請求10%報酬的,撿到的存摺、支票價值,也不是看帳面數字。 

拾得遺失物該怎麼處理?

侵占遺失物有什麼責任?

農會工友將存摺、支票遺落在縣府,則存摺、支票成為所謂的「遺失物」,如果拾得人將其侵占入己,會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可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而在民事上,因為遺失物不是自己的,也負有歸還的義務。不過侵占這個存摺、支票其實無利可圖,因為沒有印鑑章、密碼,其實也是無法去提款的,而該張支票有指定受款人,且記明禁止背書轉讓,所以也無法將支票存入銀行取款。

拿這些存摺、支票去銀行試圖領錢,不但不可能拿到錢,也無疑是在監視器前曝露自己侵占遺失物的行為。所以撿到存摺、支票真的沒必要占為己有,還不如依照法定程序通報,還有機會上新聞、搏得美名呢!

遺失物通報流程

依民法第803條規定,撿到遺失物時,最方便的作法就是拿到警察局去招領,如果該遺失物可查知所有人為何,警察會主動通知遺失人前來領回,若無法查知所有人,則會公告招領。

依民法第805條規定,若最後招領之日逾6個月仍無人認領,遺失物則歸拾得人所有;反之,則歸還遺失人。 

何種情形可以請求10%報酬?

不過以上不重要,大家關心的是一成報酬。如果拾得人撿到遺失物並依程序通報,之後遺失人成功取回遺失物,則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若遺失物具有財產上價值,則拾得人可以請求「遺失物財產上價值10%」的報酬

但是,對於請求報酬權人的身分,民法是有限制的,民法第805條之1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本案例遺失物所在地為新竹縣政府的公共空間,屬於公眾得出入場所,而拾得人為縣府駐衛警、司機,他們都是縣府的員工(受僱人),所以是不能請求一成報酬的(好可惜),所以記者、民眾去問他們要不要請求一成報酬,是問心酸的...,如果我是主角的話,心裡知道不能領,我還是會跟記者說:「這是我該做的,從沒想過要得到回報。」民眾對我的好感度飆升,至少也不錯啦。 

如果是其他人撿到,可以請求一成報酬的話,是可以要求多少? 

是帳戶存款的1億9千萬元、支票6千萬元相加然後除10嗎?這樣有2千5百萬呢,可以退休去遊山玩水了。但是,當然不是這樣算。

存摺只是一個呈現金融機構帳戶交易資料的載體,以及臨櫃提款、匯款之工具,不可能拿著存摺,你就有1億9千萬元了,況且沒有印鑑章和密碼,也是什麼都不能做的,對拾得人來說,這本存摺並無財產上價值,對遺失人來說,也不會因為丟掉存摺,就丟掉了1億9千萬元

但對於遺失人農會來說,存摺申請補發也是要費用的,而支票遺失則很麻煩,還需要向銀行為止付通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要花費至少6個月的時間,全部流程跑完後,才能拿到票款,所以有拾得人的幫忙,讓遺失人可以省下以上的時間、金錢耗費,這個省下的金錢利益,就是一成報酬計算的分母! 

而支票呢,因為有記明受款人、禁止背書轉讓,那就只有農會才能將這張支票存入銀行取得票面金額,對拾得人來說,這張支票也沒有財產上價值,對遺失人來說,也並非這6000萬元就拿不到了,只是跑法院程序要花時間

所以我們在請求一成報酬時,需先知道這一成的分母要怎麼去認定,應該要以「遺失人因該票據被拾獲而能避免之損失或可得之利益大小通盤考量」,才是正確的。

本案例如要計算一成報酬,數額大約為

  • 存摺
    拿到存摺絕對不是撿到1億9千萬元,所以只能以農會不需要申請新存摺節省的花費來算。但申請補發存摺並不花時間,就算有規費,但銀行收取的規費也很少,大約1、200元而已,所以我們就略而不計了。 


  • 支票
    農會遺失了這張6000萬元的票據,如果沒有人撿到並歸還,以發票人立場來說,不可能重開支票給你農會啊!

    所以農會就必須聲請法院行公示催告程序,農會可能在之後的9個月內(自遺失日起,加計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證券無效等程序的可能期間)不能拿到支票的錢


    在法律和現實生活上,現在就拿到6千萬,和9個月後才拿到6千萬是不一樣的,6千萬可以先利用、錢滾錢,所以這9個月的損失可以計算利息,法院會以民法第203條規定,以年息5%來計算


    所以農會節省的損失是225萬元(計算式:6000萬元×5%×9/12),而225萬元的一成就是22萬5千元了,所以如果是縣府員工以外的人撿到這張6000萬元支票,是可以跟農會要求22萬5千元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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