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天崗野外「即時影像」變直播,情侶一時興起會構成公然猥褻罪嗎?
2026年5月15日凌晨,一對情侶在陽明山擎天崗的木桌旁發生性行為,不料該處正對著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即時影像監視器。這場「野戰」過程被全程直播,吸引上萬名網友深夜在線觀看,甚至有網友隔日前往朝聖。警方隨後根據監視器畫面掌握一名23歲男子身分,該男子坦承因「一時興起」且不知有鏡頭。
警方目前擬依《刑法》公然猥褻罪移送法辦,但此舉在法律實務上仍有極大的爭議空間。

公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不只是「公然」而已
刑法第234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猥褻罪的成立,必須同時符合「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
刑法第234條重點
- 意圖供人觀覽: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想要讓人看」,或者「明知會讓人看卻不在乎」。
- 公然為之: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
- 猥褻之行為: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
為什麼本案極可能不構成犯罪?
雖然擎天崗屬於公共場所,符合「公然」要件,但本案在主觀意圖與客觀認定上存在以下疑義:
欠缺「供人觀覽」之意圖
如前所述,公然猥褻罪的成立,行為人須具備供人觀覽之意圖。
本案發生在凌晨一點的偏僻山區,四下無人,當事人顯然是認為「不會被看見」才情不自盡。
且當事人事後表示不知道該處有直播鏡頭,得知傳開後感到驚嚇,顯見其主觀上並無「想紅」或「想讓大家看」的惡意,與本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客觀猥褻程度之爭議
即時影像監視器通常具有距離感,且深夜畫質不佳、光線昏暗,畫面中是否能清楚辨識性器官或具體交配動作仍有疑問。
若畫面僅呈現模糊的身影重疊,且社會大眾(網友)多以「笑話」或「朝聖」心態看待,而非感受到強烈的性的羞恥或厭惡,是否達到法律定義之「猥褻」仍有待商榷。
法律責任的延伸:網友與警察的尷尬處境
網友轉發的風險:若警方認定該情侶的行為屬於「猥褻」,那麼網友截圖並在大眾社群平台、通訊軟體大肆轉發的行為,恐將涉嫌《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但這麼模糊也看不到裸露性器官的監視器畫面,很明顯不屬於猥褻物品。
警方辦案的邏輯:警察主動調查雖然展現行政效能,但在法理上若忽視「主觀意圖」這一核心要件,容易演變成過度干預人民私生活,甚至耗費司法資源在不具刑事處罰必要性的事件上。
本案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嗎?
本案亦難以認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依該法第83條第2款規定,於公共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但前提必須是「不聽勸阻」。本案發生在深夜四下無人之處,在行為完成前根本無人發覺並予以勸阻,因此並不構成該條之處罰要件。
其次,當事人真正違法之處在於環境維護。依《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6款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本案情侶在現場遺留保險套包裝且未將垃圾帶走之行為,已明確違反該規定。
最後,依《國家公園法》第26條,違反第13條第6款者,處1,000元以下罰鍰。雖然「野戰」行為引發社會熱議並可能面臨刑事調查,但在法律條文的嚴格適用下,目前最明確且足以裁罰的,僅為這1,000元的亂丟垃圾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