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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闆向供應商張小姐進貨時,因短期資金尚未到位,便在114年5月1日 開立一張支票,但支票上寫的發票日是114年6月10日,也就是一個「未來日期」。
張小姐收到支票後心中納悶:「支票不是限見票即付嗎?寫未來日期的支票到底有沒有效?」更擔心銀行會以「發票日未到」為由拒絕受理。
票據法承認遠期支票的合法性
票據法第128條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關鍵在第2項,如果法律完全禁止遠期支票,就不需要規定「不能在發票日前提示」。
這正是反面解釋的基礎:
此種支票稱為「遠期支票」,其法律效力與一般支票相同,只是執票人必須等到支票上所載的發票日屆至時,才能向銀行提示請求付款。
遠期支票的法律效果:發票人當天就負票據債務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804號民事判例:「支票發票人所負票據債務之成立,應以發票人交付支票於受款人而完成發票行為之時日為準,至支票所載發票日,依票據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僅係行使票據債權之限制,不能認為票據債務成立之時期。」
支票開立當日(實際簽發日),發票人就負票據債務,也就是說,林老闆5月1日開出這張支票時,票據債務已經成立,發票日寫在6月10日,只影響「什麼時候能拿去銀行兌現」。
執票人必須等到發票日才能提示付款,依第128條第2項規定,張小姐只能在6月10日後,才能持票向銀行提示付款。
為什麼實務上的企業、個人大量使用遠期支票?
原因很簡單:
因此,遠期支票在商業交易中非常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