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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明知其簽發的面額50萬元支票並未遺失,而是由乙收執,但甲為了不讓乙兌現支票,故意跑到銀行謊稱支票遺失了,並填寫「票據掛失止附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不過,甲的行為,其實已經觸犯了刑法的誣告罪,如果你是甲,可能會覺得:「我又沒有要告誰,只是通報票據遺失了啊。」但其實不然,讓我們說分明。
謊報支票遺失,觸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票據發票人因為須負擔支付票款的責任,所以支票的發票人至銀行表示支票遺失,填寫「票據掛失止附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固然可以讓支票暫時不能兌現,但為了避免發票人謊報遺失以逃避支付責任,所以銀行會通報警方,請警方調查票據是否確有遺失情事,而銀行人員也會告知執票人此事。
刑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當支票已通報遺失,執票人(例如乙)將支票存入銀行欲兌現時,銀行就會通知警方,則執票人就會被警方調查是否涉犯侵占遺失物罪或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支票的金錢民事糾紛,不循民事途徑處理而謊報遺失,縱使謊報遺失時,雖未指明是誰撿走支票或擅自填寫支票(未指明犯人),但仍會使偵查單位發動偵查,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依刑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仍須處罰,不過本罪為輕罪,若被告事後坦承犯行,幾乎都可獲得從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