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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因為朋友阿德急需週轉,出於義氣就「借票」幫忙,於是開了一張面額50萬元 的支票,日期填寫112年5月5日。阿德拿著這張支票,去找第三人小華借錢。小華收下支票後,果然阿德沒有還錢,小華只好把支票拿去銀行存入,結果卻跳票。
之後小華於113年7月1日,持這張支票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很快就核發命令,要求阿明支付50萬元 給小華,阿明有什麼權利可以行使、免付票款?
支票過了一年還要付嗎?案例解析支票時效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持票人對於發票人的追索權,依票據法上開規定,僅有一年的短期時效,所以如果已超過支票發票日一年,支票發票人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票款。
因此本案中的持票人小華,如果是要行使支票權利要求阿明付款,就必須在113年5月5日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對阿明來說,雖然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但阿明可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阻卻支付命令的確定,接著法院轉為訴訟程序中,阿明於訴訟期間向法院主張時效抗辯(聲請支付命令之日距離支票發票日逾一年),即可獲判免付票款。
若持票人與發票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仍可依借貸關係請求清償
不過,支票超過一年的追索權時效,並非每個案例中都一定能免責,因為超過支票時效,只是債權人無法行使票據權利而已,如果債權人跟發票人之間確實存在借貸關係,債權人還是可以用借貸的法律關係(借貸時效長達15年)請求發票人清償欠款。
但以本例中的阿明,單純只是借票給阿德,阿德再把支票交付給小華,因此阿明和小華之間並不存在借貸關係,阿明只因支票而須付票款責任,在支票已超過1年追索權時效的情形下,小華也無法依借貸的法律關係,請求阿明清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