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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收養」,係指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經法院認可,與無血緣關係之人建立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而收養生效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法律關係,與親生子女相同。
而收養後,養子女需要改從養父母的姓嗎?
收養,可保留原本姓氏,亦可改從養父母姓氏
民法第10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由上開規定可知,養子女就算被收養,亦可維持原本的姓氏,並不強制改姓,當然要改從養父母的姓氏,自無不可。
終止收養,若原本已從養父母姓氏,應回復本生父母姓氏
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由上開規定可知,養子女於終止收養時起,回復其原本姓氏,不可再維持養父母之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