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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對於政府採購法轉包的規定,既定印象會認為政府採購法是禁止轉包的,不過這個觀念並非完全正確,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有注意到嗎?法條只提到「工程採購」、「勞物採購」,所以「財物採購」可以轉包囉?這個說是沒錯,不過並非全然精確,財物採購是「有條件允許」轉包的,說明如下。
財物採購何種情形可轉包?
財物採購不完全限制轉包,是因為財物的買賣,通常不是由出賣者自行製造,基於商業分工(意即製造廠商和販售廠商不同的情形),很難避免轉售行為,可是如果這個財物採購的標的,不是「現成財物」,而是由廠商製造後售出,則製造廠商和販售廠商相同,已非單純販售商品,則轉包就應該避免了。
所以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3項規定:「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所謂的「經一定履約過程」,就是指採購標的不是現成商品,需要訂製或設計,具有客製化、異質化或專業化的特性,例如警察制服的採購,就是這種類型,此類財物採購不得轉包。反之,若為現成財物之採購,廠商可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