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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老師在教學時,如果需要用到一篇期刊論文或書籍中的一小部分,如果要求學生就必須購買整本期刋,對教學目的而言,有時候也是一種資訊取得的障礙,所以或多或少都還是會複印一些資料供學生參考、教學時使用。
學校為教學目的,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同條第2項準用第44條但書規定:「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如何介定合理範圍?
所以依法設立學校的教師,為了教學需要,是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去複印、複製他人著作,或編輯、整理成自己的講義。但「合理範圍」到底該如何介定?
此時可參考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提供的判斷基準,從以下基準來判斷:
我們如果更具體化得來闡述,可以這麼說:
必須能夠證明是為了學校授課需要所製作,例如重新編輯講義,標題寫「某學校某某課程講義」,或加上浮水印,代表並非出於商業目的,但最好就是供上課班級學生使用,不可以廣印、廣發。
其次,除了可以複印幾頁之外,亦可以複印其中一個篇章,但複印的範圍不能在占整份著作太大的比例,而這個比例尚無一定標準,但不宜超過20%,不然真的有點多了。
若能符合以上條件,因講義是作為學生教學目的,影印數量也不多,不足以產生市場替代性,不會影響文章的經濟市場,不會讓人因此不想去購買原著作(減損購買欲望),就不至於違反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