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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名下有房地各一筆,因積欠債務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有乙、丙二人,不過拍賣當日,卻因沒有人投標而流標,而乙、丙二人均向法院表示要「承受」,此時法院應如何決定由何人承受房地?
什麼是強制執行的「承受」?
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當拍賣時,應買人所出的最高價仍低於底價,或沒有人要投標應買者,就是俗稱的「流標」,而債權人若有在拍賣期日到場,可向法院表示要以「底價承買」拍賣標的,經法院許可,就是所謂的「承受」。
白話來說,就是查封標的物無法順利透過拍賣轉化成金錢,那就拿查封標的物來抵債,若債權金額大於底價,高於底價的部分,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若債權金額少於底價,則債權人必須補繳差額給法院。
二人以上願承受時,法院以抽籤定之
承受的好處是減少執行程序的勞費,使執行程序迅速終結,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都有利,那如果到場的債權人有二人以上表示要承受時,是由願承受的數名債權人依債權比例共有嗎?還是只由一人取得?
強制執行法第94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3點第1項規定:「到場之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其抽籤,應由執行法官主持之。」
拍賣期間到場之債權人,若有二人以上願承受時,由法官現場主持進行抽籤,由中籤的債權人承受執行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