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經和解、正在分期還款,為何法院還要沒收犯罪所得?會不會被「剝兩層皮」?
阿義經營旅行社,因為一時貪心,偽造了飯店與機票憑證,向客戶小蓁收取了44萬8000元的旅遊費用。事後東窗事發,小蓁憤而報警,阿義也因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名被起訴。在法院審理期間,阿義深感後悔,積極與小蓁進行調解,雙方最後達成44萬8000元全額和解。阿義當場先支付了15萬8000元現金給小蓁,剩下的29萬元則約定在未來兩年內以按月分期付款的方式給付。
原本阿義以為只要按期還款,法院就不會再為難他。沒想到收到一審判決書時,阿義當場傻眼,判決書主文居然寫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9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阿義非常憤怒,忍不住向律師抱怨:「我明明都跟小蓁和解了,也正在分期付款,為什麼法官還要沒收我29萬元?如果國家沒收了這29萬元,我又還要付給小蓁29萬元,那我不是被『剝兩層皮』了嗎?」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實際發還」才是免予沒收的免死金牌
我國的刑事沒收制度中,沒收的目的是為了「剝奪被告的犯罪不法利得」,讓任何人都不會因為犯罪而獲得好處。然而,為了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權,避免國家跟被害人搶錢,法律設有「被害人優先原則」。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實際合法發還」的法律定義
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1號刑事判決意旨,所謂的「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產生的民事請求權 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這不限於警方把扣押物還給被害人,也包括被告在財產犯罪中,「已經依和解條件實際賠償損害」 給被害人的情形。
「簽字和解」不等於「實際發還」
很多被告誤以為「只要簽了和解書,犯罪所得就不會被沒收」。但法律看得非常現實,和解書只是一紙「約定」,在被告還沒有把錢放進被害人的口袋前,這筆錢在法律上依然屬於「尚未合法發還的犯罪所得」,法院依法仍必須宣告沒收。
為什麼分期付款中,法院還是要宣告沒收?
回到阿義的案例,他原本獲得的犯罪所得是44萬8000元:
已實際履行的15萬8000元: 因為阿義在判決前已經「實際」把這筆錢交給了小蓁,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的規定,因此法院在計算沒收範圍時,會直接將這15萬8000元 扣除,不予宣告沒收。
尚未履行的分期款項29萬元: 雖然雙方約定分期付款,但因為「尚未實際給付」,這29萬元在法律上仍屬於未發還狀態。法院為了防止被告在判決後「賴帳、停止支付分期款」,必須依法對這未給付之29萬元宣告沒收或追徵,以此保障國家刑罰權與被害人權益。
法律實務解析與訴訟策略建議
沒收制度的防重疊機制:不應讓行為人被剝兩層皮
阿義最擔心的「重複執行(剝兩層皮)」問題,是可以解決的。
正如本案法院在判決書中所註記的:「被告日後倘有再對告訴人為全部或一部賠償之情形,檢察官。」
法院判決沒收29萬元,但這只是一個「上限額度」。阿義日後在分期還款時,只要繼續按月把錢匯給小蓁,當案件移送到地檢署執行處時,執行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本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時,自應計算後扣除阿義在判決後「新賠償給小蓁的金額」,不能重複執行,如果阿義在執行前已經把29萬元通通還清了,檢察官就不能再對阿義執行任何沒收。
被告的自保策略:務必留下所有還款憑證
如果您正在刑事案件中與被害人進行分期和解,請務必採取以下自保措施:
盡量避免現金交付:還款時千萬不要私下拿現金給被害人,務必使用 銀行轉帳、匯款 或 郵局無摺存款。如果以現金交付,也必須留下簽收的書面證明。
備註欄註記:轉帳時,可在備註欄寫下「賠償和解金」或「OO案和解金」。
妥善保存收據:將所有的匯款單、轉帳明細截圖並列印出來。未來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傳喚你執行「沒收」時,這些單據就是你證明「我已經實際合法發還,請檢察官予以扣除」的唯一鐵證。
律師的專業建議:在判決前「能多還就多還」
雖然分期付款後續可以在執行階段扣除,但站在刑事審判的角度,在法官宣判前「實際賠償出去的金額越多」,越能展現被告的悔意。
如果經濟能力允許,建議在最後一次言詞辯論終結前,盡可能提高首期支付的金額。因為「已經實際賠給被害人的錢」不僅能直接降低法院主文宣告沒收的金額,更能實質影響法官的心證,大幅提高爭取緩刑或減刑的機會。
律師的進階和解策略:巧設「聲請發還免予給付」條款
除了被動等待執行檢察官扣除外,在撰寫和解書或調解筆錄時,律師建議可以利用現行刑事訴訟法中,被害人得向地檢署聲請發還已被沒收、扣押犯罪所得的機制,特別約定以下預防條款:
- 和解書/調解筆錄建議條款: 「雙方約定,就本合約尚未給付之和解金部分,倘被告日後已向地檢署(或法院)繳納本案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於被害人得依法向地檢署聲請發還該筆犯罪所得之金額範圍內,被告免除其對被害人之給付義務。」
當判決確定後,如果被告已經把這筆尚未給付的餘額(例如本案的29萬元)以「犯罪所得」名義繳給了地檢署國庫,被害人小蓁依法便可以向地檢署聲請發還這29萬元。
此時,透過上述條款的約定,阿義就不用擔心「一邊要被地檢署強制執行29萬元,另一邊還要被小蓁追討分期29萬元」的窘境。這不僅能大幅減輕被告面臨雙重強制執行的精神壓力,更能確保被害人的求償管道在法律框架下安全、順暢地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