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有繼承人不願承受怎麼辦?

2021-05-28

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時,法院即無法繼續案件的審理,須待死亡當事人之繼承人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之後才能繼續案件的審理。此由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即明:「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而繼承人有時不止一人,向法院承受訴訟,是否需要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還是只要繼承人其中一人即可?因為要找到所有繼承人在聲請承受訴訟狀上簽名,未必是件易事,有些人拒絕簽名那更麻煩了。

承受訴訟應由「繼承人全體」為之,始謂合法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判決指出:「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又是否由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攸關訴訟要件之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均應隨時依職權調查。」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6號判決指出:「按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非經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不能除去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效力。」

所以訴訟當事人死亡時,應由全體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承受訴訟,缺一不可(已獲法院准許拋棄繼承備查者除外)。

若有繼承人不願承受訴訟,法院可依「裁定」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為避免案件久懸未絕,若有繼承人不向法院聲請承受訴訟,法院可逕行裁定繼承人承受而續行訴訟,若已承受訴訟之繼承人欲使訴訟程序即時續,可具狀請求法院裁定命其他繼承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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