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領銜人,中選會應該讓罷團有補件機會嗎?
罷免立法委員吳思瑤的領銜人張克晉先生聲明退出後,罷瑤團體進行更換備補領銜人的作業,但需要第一階段提議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當罷瑤團體送交2400份的更換領銜人同意書給選委會後,因有其中眾多不合資格的同意書,因此更換領銜人的申請遭中選會駁回。
而罷瑤團體及部分人士主張罷免一階提議、二階連署均有10日的補件期,中選會直接駁回更換領銜人的申請而不給予補件期,認為遭到刻意刁難,此種主張是否有理由?
更換領銜人,經中選會以人數不足駁回後,依法不能補件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8項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
依選罷法關於更換領銜人的規定,僅規定須經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人書面同意,並沒有提出申請後未達門檻的補件規定。
本條更換領銜人的規定,係於112年6月9日總統公布修正之選罷法所增訂,在此之前,並無更換領銜人的規定,若領銜人死亡或因故不願繼續進行罷免,罷免案就終止了,不宜因為領銜人一人而使罷免活動就無法持續進行,於是增訂應指定一人為備補領銜人,且規定可經提議人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更換備補領銜人的規定,因此行政院提案增訂(非立法委員提案),而在委員會審查時,亦無委員表示反對或調整法條的意見,因此最終立法院就按行政院版本通過。
反觀罷免第一階提議、第二階連署,則均有不足人數有10日補件之規定,如選罷法第79條第2項前段規定:「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規定人數者,均不予受理。」第83條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補提,屆期不補提或補提仍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數,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不成立之宣告,並應將刪除之連署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
由以上的規範可知,立法者當初即有意使罷免的提議、連署有補件機會,而更換領銜人則不給予補件機會,況且如果允許更換領銜人可以補件的話,那提議、連署又何必特別規定可於10日內補件?由此可知,更換領銜人因不足人數遭駁回,中選會無須給予罷團補件機會,且事實上也沒有補件的概念。
遭駁回後,是否可以重新再申請變更領銜人一次?
變更領銜人以「一次為限」該如何解釋,當初的立法理由,對此並無說明。是指「只能申請變更一次」?還是指「獲准變更後不能再變更」?
如果是採前者的解釋,雖然選罷法規定不能補件,但罷團就可以再蒐集足夠的同意書再提一次變更領銜人的申請;但如果是採後者的解釋,申請遭駁回後,就會能再送件申請變更領銜人了。
以目前選罷法的規定,罷團僅能提出一位「備補領銜人」,所以經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人書面同意變更為備補領銜人後,因為後面已經沒有能再變更的人了,所以概念上已不可能再換領銜人,如此一來,「以一次為限」的規定就形同具文。因此在解釋上,應該要認為以一次為限,係指僅能提出一次變更領銜人的申請,若遭中選會駁回,就無法再提出第二次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