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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可分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色之一就是有所的存續期間,在登記時會訂定確定期日,原則上在確定期日前,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不會塗銷的。不過抵押權設定在不動產上,該不動產的交易價值就會受到影響,不動產的經濟效益也會降低,所以民法也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下,債務人是可以提前使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下來,若清償既有債務完畢,即有機會提前請求塗銷押抵押權。
何謂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係指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一定範圍內不特定債權,因一定事由之發生,歸於具體特定而言。
也代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確定,確定後即轉為普通抵押權之性質。例如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擔保範圍係300萬元,而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時尚欠債務為150萬元,則債務人清償150萬元後即可請求塗銷抵押權。
債務人如何使最高限額抵押權提前確定?
許多人借錢設定抵押權時,債權人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而設定的確定期間長達十幾年,如果尚欠的錢還完了,但確定期限還沒到,債權人照樣以期限未到為由拒絕塗銷,或跟你談條件,要多給錢才願意塗銷之類的。
而最高限額抵押權固有設定確定期限,但並非不可提前使其確定,以債務人立場而言,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2款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所謂「原債權不繼續發生」係指該等事由,已使原債權確定的不再繼續發生者而言。
而本條原債權不繼續發生,可區分為兩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