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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和乙發生車禍,造成乙受傷,乙對甲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最後法院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認為乙應負全部肇責,乙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確定。
不過甲、乙後續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中,經民事法官送大學做學術鑑定,最後學術鑑定結果認為乙也有肇事責任,法官最後認為肇事責任比例為甲7:乙3。甲可以用學術鑑定報告、民事判決向法院聲請刑事再審嗎?
以「新事實」、「新證據」為受刑人利益聲請再審,若罪名相同、只是量刑減輕,不得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修法後,已有放寬新規性、確實性的要件,能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認為受刑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者,即可開始再審。
但要注意的是,「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限於罪質不同之犯罪,例如原判決認為係重傷罪、而新事實或新證據可佐證應以普通傷害罪論處,而普通傷害罪的刑度輕於重傷罪,此種情形即符合「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要件。
但如果是「相同罪名但量刑減輕」之事證,即不在再審範圍內,例如旨例的車禍案件,縱使有新事證可證明甲不是負全責、而是7責任,但畢竟還是有過失,頂多的過失傷害罪的量刑減輕而已,即不符合前揭「罪質不同犯罪」的要件,所以無法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