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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如果曾有家庭暴力行為(經法院核發保護令),會被推定不適合擔任小孩的監護人,但是否曾經有家暴行為,未來就不可能擔任小孩的監護人呢?其實未必,因為「推定」可經由反證推翻,只是不容易而已。
但此推定非不得因法院之職權調查而推翻,法院得斟酌具體資料為相反之認定,例如僅為夫妻間之家庭暴力事件,該施暴者並未對於未成年子,實施家庭暴力,且仍有意願與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情形,法院仍可將小孩監護權判給他。
但原則上,法院仍應依法推定涉及家庭暴力者為「非善意父母」判斷其不宜擔任親權人,而舉證之所在,判訴之所在,所以過去曾有家暴行為者,在法院爭取監護權上,確實是不容易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