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的表決權要如何行使?一定要召開股東會嗎?
一般大眾常誤以為:「公司要作成決議,就一定要開股東會。」但這個概念只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並不適用於有限公司。實務上,有限公司的運作與股份有限公司完全不同,法律並沒有要求董事一定要召開股東會,表決權也沒有固定的行使方式。
以下以法院判決見解與公司法規定說明。
有限公司每位股東有一表決權
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依上開規定,有限公司每位股東原則上均有一表決權,表決門檻依公司法第98條至第113條,依不同類型事項決定門檻(過半、三分之二、全體一致等),但法條並未規定表決權應如何行使,這與股份有限公司高度資金結合、必須召開正式股東會的模式,有明顯差異。
有限公司不必然要召開「股東會」
許多人以為公司一定要召開「股東會」作成決議,但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23號 民事判決)早已明確指出「有限公司並沒有設置股東會的法律要求」。
理由如下:
有限公司屬閉鎖性組織,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的開放性與資合性,公司法並未規範「有限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全體股東才是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機關(公司法第108條)。
因此,在有限公司中,召開股東會只是一種方式,並非法律強制,有限公司在制度上具有「股東彼此信賴」的特性,因此如何徵詢股東意向,全由公司自治決定。
表決權如何行使?法律沒有硬性規定
既然不強制開股東會,那表決權要怎麼行使?
實務見解認為:只要能確保「每位股東都有機會表明意向」,公司採用任何方式,都屬合法決議形式。
例如:
- 董事逐一口頭徵詢股東意見,例如電話、當面詢問,確認每位股東的具體意向。
- 書面徵詢,例如以書面、Email、Line訊息等方式徵詢並記錄各股東意向。
- 召開類似股東會的會議,雖然法律沒有要求,但公司仍然可以選擇此方式,屬公司自治。
- 章程另定方式,例如明定「重要事項須書面決議」或「須多數股東簽名同意」等。
法院的重點在於:是否讓每位股東確實有表達意見的機會,而不是形式上一定要開會,只要程序正當、股東意向表達清楚,就屬有效決議。
但如果有不當禁止股東參與股東會、漏未通知股東參與股東會等,認有積極侵害其他股東權益之情形,股東可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決議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