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書」有何不同?

2025-08-29

林小姐在一家電子公司工作了五年,擔任專案經理。後來公司因業務緊縮,決定裁撤部門,林小姐因此被資遣。離職前,她向公司申請了一份服務證明書,上面清楚記載了她的職稱與任職年資,方便她日後再找工作時使用。

離職後,林小姐到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卻被承辦人員要求補件:「必須提供離職證明書,才能確認勞雇關係因為非自願離職已經正式終止。」

林小姐感到疑惑:「不是已經有服務證明書了嗎?」

服務證明書、離職證明書的意涵不同

服務證明書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服務證明書內涵為何,法無明文規定,但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因此服務證明書主要用來證明勞工「曾在哪裡任職、多久時間、擔任什麼職務」。

離職證明書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離職證明書則不同,重點在於證明勞雇關係已經終止及離職原因(請領失業給付,須出於非自願離職之事由),這也是員工依法可以前雇主發給的文件,是申請失業給付等權益的重要依據。 。 

因此服務證明書 ≠ 離職證明書,兩者雖然名字相似,但記載的內容及用途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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